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字第1541號、95年度執聲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民國94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廢止(95年5 月17日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