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
具 保 人 陳可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7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可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可歆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