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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蕭世昌連雅婷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3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徐原本律師
巷8號6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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