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40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妨害自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時,法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合先敘明。
二、茲查本件案由為「妨害自由」,故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語,顯為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