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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1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168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被告
乙○○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406 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搶奪他人之動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乙○○及陳慶虔、徐綱隆(陳慶虔、徐綱隆之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因缺錢使用,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5 月20日上午11時40分許,由陳慶虔駕駛丙○○承租之車牌號碼5T-3571 號自小客車(該車為丙○○於95年5 月18日下午2 時10分許,向址設臺北縣泰山鄉○○路○ 段834 號之鑫發小客車租賃公司所租用),搭載丙○○、乙○○及徐綱隆等人,在桃園縣龜山鄉境內尋覓作案對象,嗣其等駕車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100 號「臺灣大哥大通訊行」前,乙○○見丁○○自上開通訊行走出,行至路旁機車停放處,準備騎車離去,便向丙○○、陳慶虔、徐綱隆3 人提議選定對丁○○下手行搶,陳慶虔隨即將車暫停在距丁○○及其機車停放處約1 公尺處之路旁,由丙○○先下車向丁○○佯稱問路,經丁○○說明行駛方向後,丙○○藉詞聽不清楚,而叫喚同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之乙○○下車協助,乙○○到場後,丙○○即趁丁○○轉向乙○○說明之際,徒手搶奪丁○○放置在機車腳踏板上之紙袋1 只(內有LV皮包及錢包各1 只、OKWAP 行動電話1 支、GUCCI 手提包1 只、隨身碟1 支、球鞋1 雙及現金—下同—新臺幣400 元,價值計約4 萬元)得手後,丙○○、乙○○2人迅即搭乘陳慶虔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逃逸。嗣經警調得上開地點監視錄影帶追查,經丁○○指認丙○○為行搶之人後,為警於95年5 月23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400 號103 室查獲丙○○,復循線於95年6 月21日下午5 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334 巷10號附近拘提乙○○到案,而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26條第1 項。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2 人所犯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2 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 人及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 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符合上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李珈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6條(加重搶奪罪)
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而有第321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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