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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1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曾家貽吳為平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1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脫逃案件,經具保人乙○○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到院說明,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1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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