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脫逃案件,經具保人乙○○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到院說明,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