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35號
(現因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伍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 月9 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度訴字第14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96年3 月5 日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95年執新字第9176號)附卷足稽,而被告於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亦無妨礙,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