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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877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3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㈠被告甲○○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89年度毒聲字第6838號、第7409號裁定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0年3 月22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1375號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嗣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6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1年5 月6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經檢察官於91年5月21日以91年度戒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被告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5年5 月31日以85年度上訴字第19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86年7月25日以86年度易字第7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而於86年8 月17日確定,上開二案經接續執行結果,於93年5 月28日執行完畢。

㈢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於95年8 月10日晚間8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353 號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17日晚間8 時許,經警在桃園縣大溪鎮○○路58號住處內查獲,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 紙。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9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鍾雅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77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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