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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6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何燕蓉胡芷瑜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14日執行羈押,於同年6 月14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8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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