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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潘政宏吳勇毅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丁俊和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 月1 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認原羈押原因未消滅,裁定自95年9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本院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1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因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經本院認原羈押原因未消滅,而自96年5 月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7 月1 日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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