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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曾淑華朱美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1 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4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