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3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33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86年7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經撤銷假釋後,再於88年6 月27日入監執行殘刑,於91年1 月11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有前開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有竊盜之前案科刑紀錄,又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為本件犯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查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參,竊取之物已由被害人領回,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331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