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另案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4日下
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0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2月9日停止戒治出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月15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吸食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施用毒品│查獲時間│查獲地點 │ 扣案 │所犯法條及罪│ 宣告刑 │ │號│ │ │種 類│ │ │ 物品 │名 │ │ ├─┼─────┼─────┼────┼────┼─────┼───┼──────┼──────┤ │一│95年9 月17│桃園縣龍潭│第一級毒│95年9 月│桃園縣龍潭│無 │毒品危害防制│㈠施用一級毒│ │ │日下午1時 │鄉烏樹林村│品海洛因│17日中午│鄉烏樹林村│ │條例第10條第│ 品部分:處│ │ │30分許為警│福龍路2 段│、第二級│12時15分│福龍路2 段│ │1 項、第2 項│ 有期徒刑陸│ │ │採尿回溯26│358 巷172 │毒品安非│許 │358 巷172 │ │施用第一級、│ 月,減為有│ │ │及96小時 │弄12號住處│他命 │ │弄12號住處│ │第二級毒品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㈡施用二級毒│ │ │ │ │ │ │ │ │ │ 品部分: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減為有│ │ │ │ │ │ │ │ │ │ 期徒刑壹月│ │ │ │ │ │ │ │ │ │ 又拾伍日。│ ├─┼─────┼─────┼────┼────┼─────┼───┼──────┼──────┤ │二│95年12月27│同上 │第一級毒│95年12月│因另案於桃│無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下午4 時│ │品海洛因│27日上午│園縣楊梅鎮│ │條例第10條第│月,減為有期│ │ │35分為警採│ │ │11時許 │治平中學前│ │1 項施用第一│徒刑參月。 │ │ │尿回溯26小│ │ │ │遭逮捕查獲│ │級毒品罪 │ │ │ │時內某時 │ │ │ │ │ │ │ │ ├─┼─────┼─────┼────┼────┼─────┼───┼──────┼──────┤ │三│96年3 月29│同上 │第一級毒│96年3 月│桃園縣龍潭│注射針│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晚間9 時│ │品海洛因│29日下午│鄉烏樹林村│筒2支 │條例第10條第│月,減為有期│ │ │許為警採尿│ │ │5 時50分│福龍路2 段│ │1 項施用第一│徒刑參月。 │ │ │回溯26小時│ │ │許 │358 巷172 │ │級毒品罪 │ │ │ │內某時 │ │ │ │弄12號住處│ │ │ │ ├─┼─────┼─────┼────┼────┼─────┼───┼──────┼──────┤ │四│96年4 月3 │同上 │第一級毒│96年4 月│桃園縣龍潭│無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某時 │ │品海洛因│9 日中午│鄉○○街 │ │條例第10條第│月,減為有期│ │ │ │ │ │11時30分│268 號前經│ │1 項施用第一│徒刑參月。 │ │ │ │ │ │許 │警盤查而查│ │級毒品罪 │ │ │ │ │ │ │ │獲 │ │ │ │ ├─┼─────┼─────┼────┼────┼─────┼───┼──────┼──────┤ │五│96年7 月3 │同上 │第一級毒│96年7 月│96年7 月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晚間10時│ │品海洛因│3 日晚間│日至龍潭分│ │條例第10條第│ │ │ │為警採尿回│ │ │9 時58分│局驗尿而查│ │1 項施用第一│ │ │ │溯26小時內│ │ │許 │獲 │ │級毒品罪 │ │ │ │某時 │ │ │ │ │ │ │ │ ├─┼─────┼─────┼────┼────┼─────┼───┼──────┼──────┤ │六│96年7 月26│同上 │第一級毒│96年7 月│因竊盜案於│無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晚間10時│ │品海洛因│26日晚間│桃園縣龍潭│ │條例第10條第│ │ │ │20分為警採│ │ │7 時10分│鄉○○路95│ │1 項施用第一│ │ │ │尿回溯26小│ │ │許 │號為警逮捕│ │級毒品罪 │ │ │ │時內某時 │ │ │ │而查獲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