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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09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96年8 月13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96 年9 月2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