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0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96年8 月13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96 年9 月2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