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9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4 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 月18日、9 月18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查被告乙○○另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並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8 日借提執行該案,同日並將被告先行移轉執行刑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7日甲○玲辛96執減更4103字第71086 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乙○○既因執行他案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96年10 月8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