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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9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4 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 月18日、9 月18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查被告乙○○另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並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8 日借提執行該案,同日並將被告先行移轉執行刑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7日甲○玲辛96執減更4103字第71086 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乙○○既因執行他案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96年10 月8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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