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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温勇利原名温秋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勇利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勇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 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6年10月15日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6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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