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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孟宜林哲賢崔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崔秉君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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