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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更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0日以96

年度聲減字第1380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

法院於96年9 月26日以96年度抗字第945 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

,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固已於94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該罪原應與尚未執行完畢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罪未全部執行完畢,均應就全部之罪減刑之,並更定其應執行刑,附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96年7 月1 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明知為禁藥而寄藏      │持有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所 犯 法 條   │藥事法83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2 項                │第2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 月28日          │95年1 月20日          │94年1 月28日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4年度偵字第7066號    │95年度偵字第17797 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267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433 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333號  │94年度桃簡字第1074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5年5 月17日          │95年9 月15日          │94年5 月23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433 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333號  │94年度桃簡字第1074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5年6 月28日          │95年12月11日          │94年8 月2 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叁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
│役之折算標準    │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日                    │                      │
├────────┼───────────┴───────────┴───────────┤
│備            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76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1 年8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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