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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減刑如附表,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15日,如易科罰金,新台幣900 元/1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連續竊盜            │洗錢防制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93年7月14日、93年10 │92年6月間             │
│        │月26日              │                      │
├─┬──┼──────────┼───────────┤
│偵│機關│新竹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查│案號│93年度偵字第3912號  │94年度偵字第17081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164號   │94年度訴字第2088號    │
│實├──┼──────────┼───────────┤
│審│判決│94年3月28日         │95年4月21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164號   │94年度訴字第2088號    │
│決├──┼──────────┼───────────┤
│  │確定│94年4月23日         │95年5月29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褫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之折算標│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
│準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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