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減刑如附表,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15日,如易科罰金,新台幣900 元/1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連續竊盜 │洗錢防制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93年7月14日、93年10 │92年6月間 │ │ │月26日 │ │ ├─┬──┼──────────┼───────────┤ │偵│機關│新竹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查│案號│93年度偵字第3912號 │94年度偵字第17081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164號 │94年度訴字第2088號 │ │實├──┼──────────┼───────────┤ │審│判決│94年3月28日 │95年4月21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164號 │94年度訴字第2088號 │ │決├──┼──────────┼───────────┤ │ │確定│94年4月23日 │95年5月29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褫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之折算標│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 │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