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原名沈麗雯)住桃園縣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О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上午某時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О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