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已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毀棄損壞 │放火燒燬住宅以│誣告 │ │ │ │外之物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刑法第175條第1│刑法第171條第1│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2年5月21日 │92年5月22日 │92年6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2年度│ │ │偵字第9187號 │偵字第9187號 │偵字第1148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後│ │院 │院 │院 │ │ 事├────┼───────┼───────┼───────┤ │ 實│案號 │92年度訴字第 │92年度訴字第 │93年度壢簡字第│ │ 審│ │796號 │796號 │573號 │ │ ├────┼───────┼───────┼───────┤ │ │判決日期│92年7月29日 │92年7月29日 │93年6月1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定│ │院 │院 │院 │ │ 判├────┼───────┼───────┼───────┤ │ 決│案號 │92年度訴字第 │92年度訴字第 │93年度壢簡字第│ │ │ │796號 │796號 │573號 │ │ ├────┼───────┼───────┼───────┤ │ │判決日期│93年1月17日 │93年1月17日 │93年12月1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不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 │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 │款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又│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壹月又│ │公權期間或罰金│拾伍日 │ │拾伍日 │ │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