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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已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毀棄損壞      │放火燒燬住宅以│誣告          │
│              │              │外之物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刑法第175條第1│刑法第171條第1│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2年5月21日   │92年5月22日   │92年6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2年度│
│              │偵字第9187號  │偵字第9187號  │偵字第1148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後│        │院            │院            │院            │
│  事├────┼───────┼───────┼───────┤
│  實│案號    │92年度訴字第  │92年度訴字第  │93年度壢簡字第│
│  審│        │796號         │796號         │573號         │
│    ├────┼───────┼───────┼───────┤
│    │判決日期│92年7月29日   │92年7月29日   │93年6月1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定│        │院            │院            │院            │
│  判├────┼───────┼───────┼───────┤
│  決│案號    │92年度訴字第  │92年度訴字第  │93年度壢簡字第│
│    │        │796號         │796號         │573號         │
│    ├────┼───────┼───────┼───────┤
│    │判決日期│93年1月17日   │93年1月17日   │93年12月1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不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 │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              │款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又│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壹月又│
│公權期間或罰金│拾伍日        │              │拾伍日        │
│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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