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 、3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未遂、傷害、公共危險(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並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