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桃交簡字第二七0六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