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38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同年4 月9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到院。經本院審核,認本件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復與該條例第9 條規定相符,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 榮 澤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