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
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減刑後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受刑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加重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違反電子遊戲│行使偽造私文│ │ │ │品 │品 │場管理條例 │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5 月│拘役40日 │有期徒刑9 月│ │ │2 月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電子遊戲場業│刑法第216 條│ │ │第1項第3款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 條 │管理條例第22│、第210 條 │ │ │ │1項 │第2項 │條 │ │ ├───────┼──────┼──────┼──────┼──────┼──────┤ │ 犯罪日期 │自94年5月5日│94年8月24日 │94年8月24 日│94年5、6月至│自94年7月中 │ │ │起至95年1月 │ │ │94年10月5日 │旬起至94 年8│ │ │28日止 │ │ │ │月中旬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 │ │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速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 │ │8658號、 │4876號 │4876 號 │2392號 │11909 號 │ │ │12857號、 │ │ │ │ │ │ │22228 號、95│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2780號、4131│ │ │ │ │ │ │號、4597號 │ │ │ │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後│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事├────┼──────┼──────┼──────┼──────┼──────┤ │ 實│案號 │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壢簡字│95年度易字第│ │ 審│ │第1076號 │29 2號 │29 2號 │第330號 │911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5月3日 │95年4月14日 │95年4月14 日│95年4月21日 │95年7月26 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定│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判├────┼──────┼──────┼──────┼──────┼──────┤ │ 決│案號 │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壢簡字│95年度易第 │ │ │ │第1076號 │292 號 │292 號 │第330 號 │911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5 月3 日│95年5 月11日│95年5 月11日│95年5 月24日│95年8 月21日│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3款 │3款 │3款 │3款 │ │條例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拘役貳拾日 │有期徒刑肆月│ │公權期間或罰金│ │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又拾伍日 │ │額 │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不得易科罰金│銀元參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 │準 │ │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 │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