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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之罪,其犯罪之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本院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8 月8 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裁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於96年8 月1 日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郭中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