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曾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7月23日 │95年7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111號 │度毒偵字第4111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 │ │ 決├────┼─────────────┼─────────────┤ │ │判決日期│96年5月28日 │96年5月2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新臺幣壹仟元 │新臺幣壹仟元 │ │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