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1 之犯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1 、2 所列日期犯附表1 、2 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1 、2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2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