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桃園縣復興
上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所犯違反森林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壹仟零陸拾柒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5 月23日犯違反森林法之罪,經本院以95年簡上緝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642,134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森林法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