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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何信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69),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 條 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5日               │95年11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4593號           │度偵字第2459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1834號        │95年度易字第183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05月10日              │96年05月1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1834號        │95年度易字第1834號        │
│  決├────┼─────────────┼─────────────┤
│    │判決日期│96年06月11日              │96年06月1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期及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勞役折算標準  │折算壹日                  │折算一日                  │
├───────┼─────────────┴─────────────┤
│  備    註    │編號1、2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