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所犯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及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5年10月16日 │95年10月16日 │ ├────┼──────────┼──────────┤ │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署95年度毒偵│ │及案號 │字第5428號 │字第5428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14號 │96年度訴字第514號 │ │實├──┼──────────┼──────────┤ │審│判決│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514號 │96年度訴字第514號 │ │決├──┼──────────┼──────────┤ │ │確定│96年5月29日 │96年5月29日 │ │ │日期│ │ │ ├─┴──┼──────────┼──────────┤ │依中華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國96年罪│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犯減刑條│折算1日 │折算1日 │ │例減刑後│ │ │ │之刑期、│ │ │ │褫奪公權│ │ │ │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