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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所犯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及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5年10月16日        │95年10月16日        │
├────┼──────────┼──────────┤
│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署95年度毒偵│
│及案號  │字第5428號          │字第5428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14號   │96年度訴字第514號   │
│實├──┼──────────┼──────────┤
│審│判決│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514號   │96年度訴字第514號   │
│決├──┼──────────┼──────────┤
│  │確定│96年5月29日         │96年5月29日         │
│  │日期│                    │                    │
├─┴──┼──────────┼──────────┤
│依中華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國96年罪│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犯減刑條│折算1日             │折算1日             │
│例減刑後│                    │                    │
│之刑期、│                    │                    │
│褫奪公權│                    │                    │
│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