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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03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所犯罪名│竊盜罪            │連續加重竊盜罪        │
│及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                  │款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94年5月27日       │94年8 月10日起至95 年2│
│        │                  │月26日止              │
├────┼─────────┼───────────┤
│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字第11730 號      │15246 號等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94年度易字第988 號│95年度訴字第163 號    │
│審│    │                  │                      │
│  ├──┼─────────┼───────────┤
│  │判決│95年4月28日       │95年5月30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988 號│95年度訴字第163 號    │
│決├──┼─────────┼───────────┤
│  │確定│95年5月20日       │95年6月24日           │
│  │日期│                  │                      │
├─┴──┼─────────┼───────────┤
│依中華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國96年罪│                  │                      │
│犯減刑條│                  │                      │
│例減刑後│                  │                      │
│之刑期、│                  │                      │
│褫奪公權│                  │                      │
│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