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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 、2 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編號2、3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所犯罪│竊盜罪      │竊盜罪        │強盜罪        │
│名及法│刑法第320 條│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28 條第│
│條    │第1 項      │1項           │1項           │
├───┼──────┼───────┼───────┤
│宣告刑│拘役50日,如│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5 年4 │
│      │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月            │
│      │新臺幣1 千元│新臺幣1 千元折│              │
│      │折算1日     │算1 日        │              │
│      │            │              │              │
├───┼──────┼───────┼───────┤
│犯罪日│95年11月23日│96年1月17日   │96年3月9日    │
│期    │            │              │              │
├───┼──────┼───────┼───────┤
│偵查機│桃園地檢署95│桃園地檢署96年│桃園地檢署96年│
│關及案│年度偵字第25│度偵字第3455號│度偵字第5688號│
│號    │729 號      │              │              │  1
├─┬─┼──────┼───────┼───────┤
│最│法│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後│院│法院        │院            │院            │
│事├─┼──────┼───────┼───────┤
│實│案│96年度桃簡字│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
│審│號│第25號      │715 號        │7 號          │
│  ├─┼──────┼───────┼───────┤
│  │判│96年1月3日  │96年3月30日   │96年6月12日   │
│  │決│            │              │              │
│  │日│            │              │              │
│  │期│            │              │              │
├─┼─┼──────┼───────┼───────┤
│確│法│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定│院│法院        │院            │院            │
│判├─┼──────┼───────┼───────┤
│決│案│96年度桃簡字│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
│  │號│第25號      │715 號        │7 號          │
│  ├─┼──────┼───────┼───────┤
│  │確│96年2月7日  │96年5月11日   │96年7月16日   │
│  │定│            │              │              │
│  │日│            │              │              │
│  │期│            │              │              │
├─┴─┼──────┼───────┼───────┤
│依中華│拘役25日,如│有期徒刑1月   │不符合減刑要件│
│民國96│易科罰金,以│              │              │
│年罪犯│新臺幣1 千元│              │              │
│減刑條│折算1日     │              │              │
│例減刑│            │              │              │
│後之刑│            │              │              │
│期、褫│            │              │              │
│奪公權│            │              │              │
│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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