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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何信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3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第8 條第3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改造槍枝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 年2 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50,000元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第10 第1項      │第10 第2項      │例第8 條第4 項、第│
│              │                │                │12條第4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6月21日至94 │94年6月21日至94 │94年11月19日至94年│
│              │年11月4日       │年11月4日       │11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察署94年度偵字第  │
│              │字第3684號      │字第3684號      │622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上訴字第4071│
│  實│        │號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5年2月7 日     │95年2月7 日     │95年12月2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上訴字第4071│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5年4月3日      │95年4月3日      │96年1 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4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不符合減刑        │
│期及罰金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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