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醉態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24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醉態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於95年12月4 日確定在案(且尚未執行完畢,此有公務電話電話紀錄1 件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