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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醉態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24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醉態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於95年12月4 日確定在案(且尚未執行完畢,此有公務電話電話紀錄1 件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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