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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6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 、3 、4 、6 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4 、6所示。附表編號6 減得之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3 、4 、6 減得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1 、5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2 、3 、4 、6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2 、3 、4 、6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3 、4 、6 減得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1 、5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2 、3 、4 、6 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4 、6 所示。就附表編號6 減得之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附表編號2 、3 、4 、6減得之有期徒刑,與附表1 、5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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