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編號1、2、3所示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條、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所犯罪│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收受贓物罪│ │名及法│毒品罪 │毒品罪 │毒品罪 │刑法第349 │ │條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 │ │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 │ │ │條第2 項 │條第1項 │條第2 項 │ │ ├───┼─────┼─────┼─────┼─────┤ │宣告刑│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8 │有期徒刑3 │ │ │月,如易科│月 │月 │月,如易科│ │ │罰金,以銀│ │ │罰金,以銀│ │ │元300 元折│ │ │元300 元折│ │ │算1 日 │ │ │算1日 │ ├───┼─────┼─────┼─────┼─────┤ │犯罪日│95年4 月4 │95年10月1 │95年10月1 │92年12月某│ │期 │日回溯1 至│日 │日 │日 │ │ │5 天內 │ │ │ │ ├───┼─────┼─────┼─────┼─────┤ │偵查機│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 │關及案│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4年度偵字│ │號 │字第3463號│字第5266號│字第5266號│第8401號 │ 1 ├─┬─┼─────┼─────┼─────┼─────┤ │最│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後│院│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事├─┼─────┼─────┼─────┼─────┤ │實│案│95年度壢簡│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4年度壢簡│ │審│號│字第1423號│第2559號 │第2599號 │字第1605號│ │ ├─┼─────┼─────┼─────┼─────┤ │ │判│95年8 月31│95年12月29│95年12月29│94年12月26│ │ │決│日 │日 │日 │日 │ │ │日│ │ │ │ │ │ │期│ │ │ │ │ ├─┼─┼─────┼─────┼─────┼─────┤ │確│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定│院│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判├─┼─────┼─────┼─────┼─────┤ │決│案│95年度壢簡│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4年度壢簡│ │ │號│字第1423號│第2559號 │第2559號 │字第1605號│ │ ├─┼─────┼─────┼─────┼─────┤ │ │確│95年10月3 │96年2 月5 │96年2 月5 │95年1 月23│ │ │定│日 │日 │日 │日 │ │ │日│ │ │ │ │ │ │期│ │ │ │ │ ├─┴─┼─────┼─────┼─────┼─────┤ │依中華│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1 │ │民國96│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又15日,│ │年罪犯│罰金,以銀│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 │減刑條│元300 元即│幣1 千元折│幣1 千元折│,以銀元30│ │例減刑│新臺幣900 │算1日 │算1日 │0 元即新臺│ │後之刑│元折算1 日│ │ │幣900 元折│ │期、褫│ │ │ │算1 日 │ │奪公權│ │ │ │ │ │期間或│ │ │ │ │ │罰金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