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條第1 項 │第2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7 月初某日起至96 │95年7 月初某日起至96年││ │年1 月6 日止 │1 月6 日止 │├───┬────┼───────────┼───────────┤│偵查年│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 │案 號│95年毒偵字第4292號 │95年毒偵字第4292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5年訴字第2415 號 │95年訴字第2415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2月27日 │96年2月27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5年訴字第2415 號 │95年訴字第2415 號 ││ 判 ├────┼───────────┼───────────┤│ 決 │確日定期│96年3月26日 │96年3月26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款 │第2 條第1 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 月又15 日 ││期間或罰金額 │ │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準 │1000元折算1 日 │1000元折算1 日 │├────────┴───────────┴───────────┤│備註:編號第1 、2 所列之罪前經本院95年訴字第24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1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