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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巷78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三一二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四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本件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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