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第2 項                │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4 月中旬某日至同年│95年6 月間某日        │
│              │6 月6 日凌晨1 時許    │                      │
│              │                      │                      │
├───────┼───────────┴───────────┤
│偵查(自訴)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3235號                │
├──┬────┼───────────────────────┤
│  最│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          95年度訴字第1691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            95年2 月15日                      │
├──┼────┼───────────────────────┤
│  確│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           95年度訴字第1691號                 │
│  決├────┼───────────────────────┤
│    │確定日期│            95年3 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準            │元                    │元                    │
├───────┼───────────┴───────────┤
│備          註│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