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兩罪及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兩罪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 條 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恐嚇取財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普通竊盜罪 │ │ │ │罪 │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2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月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 條第│ │ │1 項 │例第10條第1 項│例第10條第1 項│1 項 │ ├───────┼───────┼───────┼───────┼───────┤ │ 犯罪日期 │92年7月4日下午│94年4 月29日晚│94年10月24日上│94年10月17日上│ │ │5 時14分許;同│間11時許 │午某時許 │午10時許 │ │ │年月6日下午3時│ │ │ │ │ │許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 │ │偵字第14330號 │毒偵字第2610號│毒偵字第6644號│偵字第19084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後│ │院 │院 │院 │院 │ │ 事├────┼───────┼───────┼───────┼───────┤ │ 實│案號 │93年度易字第 │94年度訴字第 │95年度訴字第 │94年度桃簡字第│ │ 審│ │1030號 │1692號 │311號 │2725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4 月14日 │94年12月5 日 │95年3 月15日 │95年2 月15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定│ │院 │院 │院 │院 │ │ 判├────┼───────┼───────┼───────┼───────┤ │ 決│案號 │93年易字第1030│94年度訴字第 │95年度訴字第 │94年度桃簡字第│ │ │ │號 │1692號 │311 號 │2725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6 月13日 │95年1 月3 日 │95年4 月24日 │95年4月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 款 │3 款 │3 款 │3 款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貳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拾伍日 │ │ │額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 │ │銀元叁佰元即新│銀元叁佰元即新│ │準 │ │ │臺幣玖佰元 │臺幣玖佰元 │ ├───────┼───────┴───────┼───────┴───────┤ │備 註│業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313號刑事│業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312號刑事│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