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 月4 日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以93年訴字第643 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偵字第3395號),於93年6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已於93年8 月6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