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 月4 日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以93年訴字第643 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偵字第3395號),於93年6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已於93年8 月6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