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7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所減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300 元折│
│                  │                │                │                │算1 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 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11條第2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9月10日     │94年8 月中旬某日│94年9月23日     │95年3 月間某日起至│
│                  │                │起至95年2 月20日│                │95年4 月26日      │
├───┬─────┼────────┼────────┼────────┼─────────┤
│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偵 及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察署              │
│查 案 ├─────┼────────┼────────┼────────┼─────────┤
│年 號 │ 案    號 │94年偵字第1650 6│94年毒偵字第5497│94年毒偵字第5497│95年偵字第13750 號│
│度    │          │號              │、5849號        │、5849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4年訴字第2354號│95年訴字第676 號│95年訴字第676 號│95年壢簡字第1715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5年1月13日     │95年4月28日     │95年4月28日     │95年11月7日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    號 │94年訴字第2354號│95年訴字第676 號│95年訴字第676 號│95年壢簡字第1715號│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95年2月6日      │95年5月29日     │95年5月29日     │95年12月1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款              │款              │款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有期徒刑4 月又15│有期徒刑7 月又15│有期徒刑3 月又15│有期徒刑1 月又15  │
│間或罰金額        │日              │日              │日              │日                │
├─────────┼────────┼────────┼────────┼─────────┤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易科罰金,以銀│                │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元300 元即新臺幣│                │元3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即新臺幣900 │
│                  │900 元折算1日   │                │900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 日        │
├─────────┼────────┼────────┴────────┴─────────┤
│    附註          │                │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聲字第1185 號 │
│                  │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