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四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查,上揭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