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FU LING L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FU LING LI所犯偽造公印文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FU LING LI因於95年1 月6 日至同年2 月13日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542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0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