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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

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書記官 吳 玉 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共同以搶奪他人之動產為常業│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7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6 月2 日起至93年9 月29│93年9月21日(聲請書附表誤 │
│              │日止(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3年│植為93年6月2日至7月6日)  │
│              │7月某日起至93年9月29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879號            │度偵字第287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180號        │94年度訴字第1180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17日              │94年10月17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180號        │94年度訴字第1180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1月18日               │95年1月1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要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附          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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