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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原名朱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編號1、2及編號3、4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 、2 及附表編號3 、4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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