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一部分,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五至十部分,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四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
三、五至十一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一、四;附表編號
二、三、五至十一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