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3 、4 、5 、6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6 各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21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此部分係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另略以:附表編號7 符合減刑要件並與附表編號3、4 、5 、6 之犯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