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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3 、4 、5 所載。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共同傷害人之身體          │共同私行拘禁              │
│              │自由                      │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    │由,未遂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幣1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              │                          │,以300元折算1日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02條第3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              │                          │第11條第4項               │                          │                          │                          │
├───────┼─────────────┼─────────────┼─────────────┼─────────────┼─────────────┤
│  犯罪日期    │90年8月12日起至90年8月14日│93年4月6日徒刑執行完畢後某│93年6月13日               │93年6月5日                │93年6月5日起至93年6月6日止│
│              │止(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0年8 │時起至93年6月13日止(聲請 │                          │                          │(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3年6月 │
│              │月12日)                  │書附表誤植為93年6月13日) │                          │                          │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8760號            │度偵字第9595號            │度偵字第9595號            │度偵字第12279號           │度偵字第1227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571號      │93年度訴字第1645號        │93年度訴字第1645號        │95年度訴字第234號         │95年度訴字第23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4年1月21日               │94年5月23日               │94年5月23日               │95年3月14日               │95年3月14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571號      │93年度訴字第1645號        │93年度訴字第1645號        │95年度訴字第234號         │95年度訴字第234號         │
│  決├────┼─────────────┼─────────────┼─────────────┼─────────────┼─────────────┤
│    │判決日期│94年1月21日               │94年7月29日(聲請書附表誤 │94年7月29日(聲請書附表誤 │95年4月10日(聲請書誤植為 │95年4月10日(聲請書誤植為 │
│    │        │                          │植為94年5月23日)         │植為94年5月23日)         │95年3月14日)             │95年3月14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要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條例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 │有期徒刑9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 │                          │                          │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 │                          │
│額            │900元折算1日              │                          │                          │900元折算1日              │                          │
├───────┼─────────────┴─────────────┴─────────────┴─────────────┴─────────────┤
│附          註│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